強制認領
強制認領,係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願認領時,有關當事人得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亦稱生父的搜索。
原因
強制認領的原因,一是未婚所生子女,經生母指認的生父不承認該子女與其具有血緣關係;二是已婚所生子女,經生母指認該子女的生父為其丈夫以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認時,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生父之訴。
前提
強制認領的前提,必須是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親子血緣關係。
法律要求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強制認領的事實和原因,如該子女在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的事實,或有證明確立親子關係的書面材料等。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通過「親子鑒定」來確認其生父,請求權人一般限定為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
訴訟時效
有關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各國規定不一,《瑞士民法典》規定為1年;《法國民法典》規定為2年;美國各州法律大多規定為生母在懷胎或分娩後的任何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