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本罪的强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在他人不愿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从事某种活动;
- 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方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方式从事活动;
- 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
强迫交易包括强迫他人和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与第三者交易。
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这种观点试图通过价格、费用是否悬殊区分本罪与抢劫罪。
其实,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时,并不当然排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就认为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换言之,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而属于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例如,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在处理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系时,需要明确的是各自的犯罪构成内容,而不是相互间的对立点。例如,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不可能成立抢劫罪,只能成立本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6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