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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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或者取得律師資格,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的條件之一為取得律師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只有取得律師資格的公民,才能申請執業,從事律師工作。

內容

律師執業的資格條件大致包括一般條件、特殊條件、禁止條件和限制條件四方面。

一般條件

律師執業資格的一般條件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3.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1年;
  4. 品行良好。

此外,從社會實際情況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8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特殊條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15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有利於更廣泛的吸納人才從事律師工作。另外,還存在部分地區放寬律師學歷條件的情況。

禁止條件

在律師執業的禁止條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7條明確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 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限制條件

關於律師執業的限制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律師執業受到以下兩個方面的限制:

  1.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2.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此外,《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7條第3款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相分離

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改革發展實踐經驗並借鑒國外律師制度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實行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即取得律師資格以後,不從事律師工作的,可以繼續保留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僅僅是律師執業的前提條件,此時尚不具有律師的身份,只有同時符合其他條件,並且本人提出執業申請,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方可擔任律師,從事律師業務。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