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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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种类

根据2009年9月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规制

  •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 律师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
  • 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 审查。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 批准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章对律师执业许可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申请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执业申请书;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前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审查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批准发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制度

同时,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1年;
  •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