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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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

種類

根據2009年9月1日司法部發佈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證書包括適用於專職、兼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和適用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執業證」兩種。

規制

  • 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損毀。
  • 律師應當依法使用執業證書。
  • 律師執業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申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證書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申請。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然後由律師事務所將上述申請材料報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
  2. 審查。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3. 批准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章對律師執業許可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

申請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執業申請書;
  2.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3. 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4.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前述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2. 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審查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徵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於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批准發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准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制度

同時,實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制度。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1年;
  •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 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規則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確保實習質量;
  •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