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英語:crime of refusing to execute judgments or orders),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所規定之罪名,係指指對法院之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之行為。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包括以下要素:
一、行為主體必須是應當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注 1]。
例如,被法院判處罰金的犯罪人,就是應當執行該判決的人。負有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罪行為,以本罪論處。
二、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8月29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包括刑事判決與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判決與裁定。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本條規定的裁定。
拒不執行,是指不履行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不實現判決、裁定所要求的內容。
因不具備執行判決、裁定能力而沒有執行的,不成立本罪。
三、情節嚴重。
根據上述立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 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巳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是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故意不執行。
認定
暴力抗拒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上述立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實施本罪行為,同時又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從一重處罰。
刑罰
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