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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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訴處理,係指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比照當事人申請撤訴處理,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

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1.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 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按撤訴處理。
  3.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原告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4.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依法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法院也應進行審查。除上述第二種情形外,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