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
搶奪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例如,乘人不備而突然奪取,在他人來不及奪回時(不問是否乘人不備)而奪取,製造他人不能奪回的機會而奪取。
- 搶奪的主要特點是對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行使有形力(對物暴力,也不排除行為人使用輕微的對人暴力搶奪財物),被害人雖然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奪取,但往往來不及抗拒。刑法理論上通常所說的「公然」奪取即是此意。
- 搶奪也不一定要乘人不備,即使在被害人高度防備時搶奪的,也不影響搶奪罪的成立。
- 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當對物暴力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傷亡時,才宜認定為搶奪罪,並非任何公開取得財物的行為,均能構成搶奪。
- 搶奪行為不必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相反完全可能在僅有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場所實施。
- 搶奪的對象為他人佔有的動產,而且應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行為未能奪取財物,但可能奪取的財物數額較大,具有嚴重情節的,應按搶奪未遂論處。
責任形式
犯罪認定
本罪與搶劫罪
從構成要件上說,搶奪行為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並不要求直接對被害人行使足以壓制反抗的暴力;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要求使被害人受暴力、脅迫壓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即使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摔死,也不成立搶劫罪。另一方面,由於不排除行為人使用輕微對人暴力搶奪財物,故在對人暴力情況下,應根據暴力是否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區分搶劫罪與搶奪罪。
搶奪罪與搶劫罪不是對立關係,不應當說「成立搶奪罪,只能是對物暴力行為,不能包含對人暴力行為。」一方面,在行為人搶奪數額較大財物,為了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但暴力行為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時,不能認定為事後搶劫(刑法第269條),依然只能認定為搶奪罪。倘若堅持「搶奪罪不能包含對人暴力行為」的說法,便意味着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就不成立搶奪罪,於是不可避免產生不當結論(導致搶奪時實施了暴力但不構成搶劫罪的行為不成立犯罪)。另一方面,行為人完全可能在不觸犯搶劫罪的前提下,使用對人暴力搶奪財物。
飛車搶奪
對於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取決於這種行為是否具有對人暴力或精神強制的性質,以及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搶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
「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但張明楷教授認為,除上述三種情形之外,還存在應當認定為搶劫罪的情形。
攜帶兇器搶奪之認定
參見主條目:攜帶兇器搶奪
處罰
法定刑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犯搶奪罪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奪行為致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6日《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該規定可能作兩種理解(僅以過失致人死亡為例):
其一,搶奪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是基本的搶奪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但這樣理解未必妥當。例如,根據刑法規定,倘若行為人在搶奪數額巨大財物的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便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是,按照上述理解,如若行為人在搶奪數額巨大財物的同時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僅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於搶奪數額巨大財物的法定刑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於是只能按照搶奪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顯然不協調。再如.根據刑法規定,單純搶奪數額巨大財物的,便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按照上述理解,如若行為人在搶奪數額較大財物的同時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僅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重於搶奪數額較大財物的法定刑,於是只能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顯然有矛盾。所以,不能採納上述理解。
其二,搶奪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是特別嚴重情節的搶奪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亦即,認定為搶奪罪,適用具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刑。這一理解有利於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換言之,如果認為搶奪行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屬於搶奪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則有利於實現罪刑相適應。或者說,現行刑法關於搶奪罪的情節加重的規定,事實上也包括了搶奪行為致人傷亡的情形。所以,依然可以認為,搶奪行為是具有傷亡可能性的行為。
起刑點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基準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就此,2014年廣東省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作如下規定:
一、
-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 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 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35000元,工類地區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 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4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40萬元不足20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0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赳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定罪量刑的,搶奪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 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 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 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 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搶奪的;
- 多次搶奪的;
- 因搶奪造成嚴重後果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