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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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是指當事人將已成立之訴撤回,不再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

撤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處分權的具體體現。它是當事人對法院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使法院停止審判,結束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因此,訴一經撤回,法院就不能對案件繼續審理,訴訟程序即告終了。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撤訴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依當事人撤訴行為的積極和消極形態為標準,可分為申請撤訴與按撤訴處理。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撤回訴訟的申請,不再要求法院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它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積極處分;後者是指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比照當事人申請撤訴處理,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依提出撤訴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原告撤回本訴、被告撤回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參加之訴。本訴、反訴與參加之訴作為獨立之訴,均有可能分別被當初提起訴訟的主體撤回。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任一訴之撤回,並不影響其他訴的審理。

(三)依撤訴行為發生的不同審級為標準,可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前者發生於第一審程序中,會導致第一審程序的結束,當事人就同一訴訟請求還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後者發生於第二審程序中,其效果不僅會導致第二審程序的結束,而且還意味著當事人接受第一審裁判的結果,並不得提出上訴。

條件和方式:申請撤訴

(一)撤訴必須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院提出明確的申請。通常應當由當事人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必須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在開庭審理期日,也可以口頭提出撤訴申請。

(二)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申請撤訴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審判人員不得強迫當事人撤訴,也不得說服、動員當事人撤訴。

(三)撤訴申請最遲應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判決宣告後,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已經作出了裁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當事人也不得再申請撤訴。

(四)撤訴申請須經法院審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後,法院應依法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裁定准許撤訴。經審查,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撤訴,訴訟繼續進行。

關於撤訴的條件,有些國家規定,在被告進行實質答辯以後原告撤訴,還應徵得被告的同意,以體現當事人平等的原則。

法律效力

(一) 結束本案訴訟程序。

法院裁定撤訴後,即結束本案的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能再請求法院按原訴訟程序續行審理,法院也無須對案件繼續行使審判權。撤訴是法院結案的方式之一。

(二)撤訴後視同未起訴。

撤訴只表明當事人對訴訟權利進行處分,並未涉及實體權利,法院也沒有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確認。因此,當事人在撤訴後還可以就同一訴訟請求再行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三)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自法院裁定准許撤訴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均應重新計算。

(四)訴訟費用由撤訴的當事人負擔。

當事人撤訴的,由撤訴的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但減半收取。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