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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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普通合夥協議有限合夥協議合夥人之間達成的,分別設立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的協議。

與商事合夥協議之區別

有限合夥協議與普通合夥協議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第一,目的不同。
  • 普通合夥協議則是為了設立普通合夥,確立各合夥人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作關係;
  • 有限合夥協議是為了設立有限合夥,形成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與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共存的特殊合夥關係。
第二,內容不同。
  •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在普通合夥中,全體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每一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經營。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67條與第68條的規定,在有限合夥中,應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只負擔出資義務,分享利潤,並不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也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三,合夥人對外承擔的責任不同。
  • 對普通合夥人而言,所有合夥人都應該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有限合夥人對外僅承擔有限責任。由於有限合夥人都要承擔有限責任,因而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形式也受到法律和合夥協議的限制,依據《合夥企業法》第64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