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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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體,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

制度意義·價值

有期徒刑同樣存在固有的缺陷。儘管如此,卻從來沒有人主張廢除有期徒刑,這是因為有期徒刑具有相當多的積極功能。

一方面,進入19世紀後,基於預防犯罪與改造犯人的功利主義觀念,監獄成為集懲罰與教養於一體的“理想”場所。“懲罰與教養應該是在犯人和監督者之間展開的過程。這些過程應能對個人的全面改造發生效用,通過強制他從事日常勞動,改造他的身體和他的習慣,通過精神上對他監督,改造他的精神和意志……這種改造完全監獄當局負責。……監獄雖然是一個行政管理機構,但同時也是一個改造思想的機器。”監獄中的“嚴格管制與訓誡是改造的方式,它們也如大衛•羅斯曼(David Rothman)所說,‘旨在會給社會帶去一個信號’。監獄將‘訓練社會失序的最明顯的受害者遵守法律,教會他們抵制墮落……監獄將增進對秩序和權威的新的尊重’。這很重要,因為‘社會穩定離開個人化的和真切的對權威的尊重就無法實現’。”正因為監獄成為集懲罰與教養於一體的理想場所,於是,徒刑成為最普遍的刑罰措施。

另一方面,“我們面對的問題是缺乏可以代替喪失自由、代替囚禁的東西。供認這點相當於承認我們社會的一種集體的失敗。我們不擁有任何可取消監禁的可行的計劃。餘下的任務,是要保存囚犯能夠被自由公民的社群重新接納的前景,恢復囚犯完全的公民身份的計劃。我們的任務是:在刑滿之時恢復囚犯重新成為完全公民的可能性,結束囚禁所體現的在身體和象徵上的排斥。”

地位及影響

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代表,而自由刑的地位也曾受到衝擊,這主要表現在,許多國家的罰金刑的適用數量占絕大多數,開放或半開放的監獄設施使自由刑的面目有所改變。但是,從各國刑法規定來看,絕大多數犯罪的法定刑都有自由刑,而且以自由刑為主;有些國家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的法定刑都有自由刑。罰金刑適用數量多,固然是就一切犯罪而言,但基本上都只適用於輕罪,而輕罪的比例又占了大多數,所以造成罰金刑適用比例大的現象;但對傳統犯罪而言,或者說對一般犯罪與嚴重犯罪而言,一般仍然適用自由刑。

特點

有期徒刑之特點如下:

首先,有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的自由。

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人拘押於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這是有期徒刑區別于生命刑財產刑資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徵。

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有期徒刑的下限與拘役的上限相銜接,也使得有期徒刑與拘役相區別。

正是由於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能夠適應各種犯罪的罪行程度,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大量地適用有期徒刑。

正是由於有期徒刑有幅度較大的期限,可以適用於輕重不同的犯罪,所以,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法定刑中,除第133條之一外,都有有期徒刑。

最後,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

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徒刑的人,“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因為通過勞動,可以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徒刑不同於西方一些國家刑法中單純剝奪犯罪人自由的監禁刑。

期限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况下,對犯罪分子所犯的一個罪一次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15年,最低不能低于6個月。

但是,有兩種情况例外:

  • 根據刑法第50條、《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减爲25年有期徒刑(可能再減刑)。
  • 根據刑法第69條、《刑法修正案(八)》第10條的規定,數罪幷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起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刑期折抵

由于“先行羈押”也是剝奪人身自由,因而在計算有期徒刑的刑期時,應當予以折抵。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

所謂“判决執行之日”,是指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審,幷未剝奪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羈押。

在實踐中,有些罪犯在判决前曾經屢次被拘留又屢次逃跑,幷繼續犯罪,最後逮捕判刑的,能够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後一次被羈押的時間,在此之前多次羈押的時間,均不能折抵刑期。

刑度

由於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如果不在法定刑中進一步對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規定,就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因此,刑法分則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 l年以下;
  • 2年以下;
  • 3年以下;
  • 5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
  • 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
  • 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
  • 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
  • 15年。

於是,有期徒刑形成了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共7個格。

執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

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