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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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称附条件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行为生效可能会违背行为人的初衷。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就是为方便人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灵活地控制行为效力不发生或终止的制度,因而延伸了意思自治的适用领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特征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一、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

条件存在于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

三、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总之条件具有偶然性,必然发生或不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如“太阳从西边出来”。

四、必须是合法事实。

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以及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

类型

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这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也称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生效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的不生效。

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条件不成就,租赁合同就继续有效。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

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条件之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也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因素导致出现或不出现。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出现(发生)为成就,而消极条件则以事实的不出现(不发生)为成就。条件的不成就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能发生。积极条件是指事实已经肯定不发生,消极条件则指事实已经发生。

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条件作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当然地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民法总则》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