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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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離婚,俗稱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出於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複婚,從而騙得對方同意離婚的違法行為。

特徵

欺詐離婚之特徵如下:

  1. 提出離婚是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但又用欺騙的手段矇騙對方,表示自己的目的不是真離婚,離婚只是自己為了實現某一目的不得巳而為之的手段,從而哄騙對方同意離婚。
  2. 提出離婚的一方是以解除夫妻關係為目的的,根本不想複婚。而另一方在辦理手續後則期待目的達到以後即行複婚。但騙離婚的結果具有唯一性,即騙方另擇對象戀愛或再婚,根本無複婚的意思。
  3. 騙離婚既是當事人單方的欺騙行為,又是基於欺騙而產生的虛有其表、徒具形式的合意離婚行為。這種行為是違背另一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所以是無效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從根本上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