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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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為剝奪生命的刑罰,乃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死刑的存廢政策各地不同,如歐盟及其成員國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在美國,32個州和聯邦政府及軍隊保留死刑,其餘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已廢除死刑

死刑爭議的歷史

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英語: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1764年,意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就針對非正義、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 ,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佈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納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日,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城之日”(英語: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於是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個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個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個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淩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個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學研究上,可發現化學污染如鉛污染和基因突變與暴力犯罪明顯相關,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死亡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美國的研究也顯示死刑對暴力犯罪的影響在最樂觀估計下也極小,影響力遠不如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1]

1849年,羅馬共和國 廢除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佈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力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佈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2]。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大利亞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3]

美國法律協會過去長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檢討後認為美國在將死刑的執行與應用合理化上,有「難以克服的制度和結構上的障礙」,而轉向不支持死刑。[4]

雖然部分國家因宗教信仰,社會價值觀的緣故,而逐漸浮現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是較支持死刑的使用[5],即使在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6],但歐洲各國,除白俄羅斯和法律上保留死刑卻超過十年未對任何人執行死刑的俄羅斯外,今日已全面廢除死刑。

由於死刑存廢與否和犯罪率高低關係至今尚未有直接而顯著的社會科學研究足供佐證,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廢課題仍被認為是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美挾帶其固有價值觀,強制其他文化體系接受的例證之一[7][8]

論點摘要

維持死刑制度的理由

  1. 應報與正義:
    • 做什麼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而死刑能讓殺人者付出相應的代價[9],死刑合乎應報[10]
    • 死刑還給受害者公道[9]
  2. 誤判與冤獄:
    • 若司法嚴謹,程序週全,發生冤死的機會極低。
    • 其他刑罰也會存在誤判與冤獄,所受的侵害亦難以彌補。
  3. 隔離:
    • 死刑能永久隔離罪犯[9][10]
    • 即使真的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也不能擔保未來不會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赦免、假釋、減刑)而被放出來、越獄而繼續犯罪,再次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自由。
  4. 民意:
    • 死刑具民意基礎,在有死刑的國家或地區,多數公眾支持死刑(或是反對廢除死刑)引用错误:<ref>标签无效;name(名称)无效,例如有多个name
    • 現行法律有死刑的制度,不執行係違反法治精神[11]
  5. 人權:
    • 死刑比無期監禁更合於人道,且今日執行前會先麻醉,且過程不公開。
    • 相對於罪大惡極者,保障無辜者的權益更重要。
  6. 受害者:
    • 死刑能夠撫慰受害者遺族[10]
    • 由國家代替私人實行復仇
  7. 成本:
    • 死刑只需一次執行,成本比起要龐大監禁費的無期徒刑低廉[9][10]
  8. 辦案:
    • 死刑帶來對死亡的恐懼可做為認罪協商的工具[12]

廢除死刑制度的理由

  1. 應報與人權:
    • 尊重生命,保障人權。[10]
    • 政府無權剝奪生命
    • 生命權非有即無,與可以部份限制人民的自由與財產本質不同。[13]
    • 殺人不論手段如何,都不會改變其殘忍的本質。
    • 現今的刑法已不採應報性理論,而是以預防、矯正、修復作為主要目標。[14]
  2. 誤判與冤獄:
    • 冤殺的後果最嚴重,且完全無補救之機會,其他刑罰冤案至少還能獲得補償。[10][15]
    • 無論科學辦案與司法程序再如何周全,仍無法避免冤殺:如1997年的江國慶案[16][9]
    • 現行司法仍存在有罪推定、恣意定罪、對於被告權利與程序的保障不夠週全等問題[17]
  3. 隔離、嚇阻:
    • 死刑不比無期徒刑更有嚇阻力,而破案率提高,破除僥倖心態,比較有嚇阻犯罪的效果,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9]
    • 死刑非唯一隔離犯人的方法[10],若法治運作良好,終身監禁不給假釋也有將重罪者與社會隔絕的效果。
    • 廢除死刑不是廢除刑罰,仍然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罰來對犯人實施懲罰,[18]
    • 以懲罰角度,終身監禁犯,必須長期被監禁而被剝奪自由與承受罪惡感,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與社會永遠隔絕,最終仍難逃一死。[19]
  4. 民意:
    • 民意不得作為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的理由,包括投票選出犯罪者、強迫富人分財產、浮濫徵收土地...等
  5. 受害者與加害者親族:
    • 死刑無法對受害者與其遺族產生具體、實質幫助[10]
    • 執行死刑無法回復受害者的性命,「殺人償命」的說法於現實上無法成立。
    • 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劇,產生更多社會問題。
    • 受害者正當防衛的權利不會因為死刑廢除而消失。[20]
    • 受害者的補償、救濟,與死刑制度存廢,為不同層次的議題。
  6. 成本:
    • 不能以經濟價值衡量人類生命與人性尊嚴,社會弱勢群體(包括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與末期病患、身心障礙者),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罪犯也是一種"人格上生病的病人"。
    • 為求周全人權保障,司法程序會比其他案件更加嚴謹,有時程序費用不一定較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低[21][9]
    • 犯罪的發生往往也與社會環境、制度、人群相處、經濟等息息相關,故社會也需要對犯罪的發生負起連帶責任,負擔監禁費用是負責任的其中一種方式(犯罪者被剝奪自由,社會負擔監禁犯罪者的費用)[22]
  7. 功能:
    • 死刑剝奪罪犯悔改機會,現代刑罰重教化,非報復[10][23]

各國廢除或限縮死刑的作法

  • 修改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條件(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如:與侵害人命無關的犯罪的死刑規定刪除)。
  • 在法律裡訂定真正的「永久監禁」、可讓法官不使用死刑即可永久隔離罪犯;延長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質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連續犯)的平均服刑時間,延長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並有效的監控已假釋或出獄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以降低不執行死刑的民意阻力。有統計數據認為,死刑無法減少犯罪(對重罪犯來說,在監獄外的死亡率比在死囚監獄的死亡率高),但延長監禁時間則很有效;許多法官也會因此認為不需要使用死刑即可達到永久隔離的目標,而減少的判決。
  • 法院盡可能不判決死刑,甚至不惜找人民覺得很荒謬的理由"免死"[24]
  • 法定的死刑備而不用,或技術性的拖延死刑的執刑。(非常上訴、一再更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或法務首長不批任何的執行令等)
  • 向國際公開宣佈停止執行死刑,或以政府命令的方式,宣佈停止執行。
  • 將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廢除死刑。

另外,在美國,有反對死刑者宣稱哪些謀殺者會被判處死刑,哪些不會,並不是根據犯罪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而和很多與犯罪本身無關的狀況有關,因此誰會被判死刑,而誰不會可說是隨機決定的。[25]


自從啟蒙運動思想家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以來,對於死刑的評價已經爭論了二百多年。人們大多是圍繞人的生命價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是否違憲、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否助長人們的殘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罰目的、是否容易錯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等方面評價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應當保留死刑的結論,一部分人得出應當廢除死刑的結論。

可以肯定的是,廢除死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因為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說,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即是現在立即廢除死刑,還是將來廢除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舊刑法都規定了死刑,保留死刑、暫時不廢除死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的死刑政策內容之一。從現實來說,在現階段,手段極為殘忍、方法極為野蠻、後果極為嚴重的犯罪還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氣焰相當囂張、屢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於抑止這些極其嚴重的犯罪,才能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公民法益;當前,社會治安狀況沒有根本好轉,保留死刑有利於警戒某些不穩定分子以身試法;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根據社會的一般價值觀念,保留死刑符合社會心理的需要。國外確實有一些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離開中國國情盲目照搬國外廢除死刑的做法,並不可取。對死刑的評價不能離開本國國情。我們既不能立足於中國國情指責他國廢除死刑,也沒有必要因為有人立足於他國國情指責我國保留死刑,便對保留死刑產生抵觸感或不安感。

現行刑法保留死刑,但保留死刑決不意味著可以多殺、錯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同樣既是我國死刑政策的內容。因為我國對罪犯一貫採取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大量適用死刑違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而不是從肉體上消滅罪犯;死刑的大量適用,不利於尊重人的生命、人權保障等價值觀念的形成與增強;犯罪現象相當複雜,犯罪原因多種多樣,大量適用死刑並不能充分抑止各種犯罪;死刑存在諸多消極作用;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生命一經剝奪便不可能恢復,故必須杜絕錯殺,而少殺、慎殺也有利於防止錯殺。從廢除死刑的道路來說,一般是先減少死刑條款,減少死刑的執行,最後從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完全廢除死刑。所以,少殺有利於將來廢除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舊刑法典只對極少數犯罪規定了死刑,後來由於惡性犯罪增加,單行刑法增加了一些死刑規定。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表面上沒有減少死刑條款,但在總則與分則中對死刑的適用明確作了進一步限制。現行刑法施行以後,死刑的適用也大量減少。《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13個罪的死刑,顯示了減少死刑的立法傾向。司法實踐的當務之急是減少死刑的適用;從報應刑的角度考慮,尤其對經濟犯罪、沒有危及人身安全的財產犯罪不宜適用死刑;只有實際上減少死刑的適用,才能減輕人們為了保護法益而對死刑產生的依賴感,進而在刑法中進一步減少乃至廢除死刑條款。

總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死刑政策。但是,刑法理論應當倡導廢除死刑。

  1. 報應刑的角度來看。死刑背後的觀念,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刑觀念,而不是經過洗煉的報應刑觀念;相對於20年的追訴時效而言,對最嚴重犯罪判處死刑,也是不公正的;在我國,判處死刑大多是為了滿足被害人的報復感情,不符合報應的要求;死刑不能體現寬恕,沒有給犯罪人一個未來,這與報應刑觀念不協調。
  2. 特殊預防的角度來說。認為死刑有利於特殊預防,是因為人們過度地期待了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國內外的統計資料表明,已經服刑15年左右的人,在釋放後基本上很少重新犯罪,故死刑沒有必要。
  3. 一般預防的角度來說。死刑是導致惡性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因為一旦行為人觸犯了死罪,知道自己被司法機關發現後會被判處死刑,那麼,就會產生“反正是一死”的想法,於是實施惡性犯罪;死刑也沒有一般預防的威懾力,因為許多人以為犯罪後不會被發現才實施犯罪,不少人犯罪是基於衝動,還有一些犯罪是任何刑罰都不可能阻止的;死刑更難以實現積極的一般預防。

倡導廢除死刑可能是不符合中國現實的,但是完全符合現實的理論是沒有價值的。近些年來,刑法學者為削減死刑所付出的努力,有目共睹。刑法理論應當將削減死刑的刑法理念落實於具體的解釋結論,從而使削減死刑的理念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刑法學者應當向百姓宣傳死刑的弊害,使百姓不繼續處於死刑的迷信與狂熱之中;向決策者證實死刑的弊害,使決策者不繼續相信死刑是維護治安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 蘋果橘子經濟學,第49頁、第175頁
  2. History of Capital Punishment
  3. Death Penalty
  4. 美國法律協會不支持死刑
  5. [1]
  6. 據http://www.nytimes.com/2001/05/13/opinion/europe-s-view-of-the-death-penalty.html?pagewanted=1 所言,「支持(死刑的)比率從斯堪地那維亞國家的『非常低』至英國的65%,但支持者並非強烈地支持其觀點。」(Support ranges from very low in Scandinavia to 65 percent in Britain. But supporters do not hold their views strongly.)
  7. 駁冷血殺人 鄉民:國際特赦組織霸淩台灣
  8. 駁冷血殺人 鄉民:國際特赦組織霸淩台灣
  9. 9.0 9.1 9.2 9.3 9.4 9.5 9.6 終身監禁、處死無辜者與成本考量對死刑支持之影響(目前無法直接於網路上閱覽)
  10.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從〔多元面向〕看〔死刑存廢〕問題
  11. 誰把死刑判死刑
  12. Killing Time : Dead Men Waiting on Oregon’s Death Row « Even though we don’t execute people, Frink considers capital punishment a valuable tool for prosecutors. The threat of death, he says, leads defendants to enter plea deals for life without parole or life with a minimum of 30 years—the two other penalties, besides death, that Oregon allows for aggravated murder. »(中譯:即使我們不處決罪犯,夫林克氏(Frink)認為,死刑對原告而言依舊是有用的工具,據其所言,「死亡的威脅,使得被告同意進行認罪協商,好換取不得假釋或至少30年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的處罰,而這兩者是俄勒岡州除死刑外,可對極惡之殺人者判處的另外兩種刑罰。」)
  13.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6 因為人權很重要、死刑違反人權,所以應該廢除死刑....
  14.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8
  15.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3
  16. 謝姓女童姦殺案 刑求速審年內槍決監委批軍方如強盜
  17. [2]
  18.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8
  19.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903 【讀者投書】王士齊: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
  20. 死刑存廢問題辨析
  21. [ http://www.aviationlaw.com.cn/printpage.asp?ArticleID=1554 美國的死刑制度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BryanStevenson教授在“中美刑法熱點問題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所作主題報告的摘要]
  2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ca4bc80010190fk.html
  23. 挪威豪華監獄 殺人、性侵重刑犯住套房
  24. 「成績好可教化」弒母鴛鴦竟免死
  25. [3]


外部鏈接

死刑存廢問題,維基百科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