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決定
民事决定,在訴訟進行中,爲了保證法院能够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法院內部的工作關係,法院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判斷。
適用
民事决定適用於兩個方面:
- 其一,用於處理有關回避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强制措施方面的問題,對這種决定准許與决定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申請覆議一次。
- 其二,用於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係方面的問題,如有關審判組織事項的决定,有關訴訟期限事項的决定,有關發生審判程序事項的决定,這類决定不涉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當事人不得申請覆議。
民事决定適用的事項具有兩個特點:
- 一是被判定的事項具有亟須解决的緊急性,如不及時解决,民事訴訟就難以進行。例如,關於審判人員是否回避的决定,直接關係到法庭的組成問題,如不迅速解决,就無法審理案件。
- 二是被判定的事項,一般不屬於訴訟程序本身的問題,但與訴訟程序有聯繫。例如,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屬於訴訟中的特定事項,本身不是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但是如不及時采取强制措施,訴訟程序就難以繼續進行。
與判決之區別
决定與判决不同:
- 判决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而决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
- 判决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决定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作出;
- 判决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决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幷記入筆錄。
與裁定之區別
决定與裁定不同:
- 裁定用於處理程序性的問題,而决定主要不是解决程序問題;
- 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形式
民事决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製作民事决定書。民事决定除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方式的以外,可以采取口頭的形式,口頭决定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決定書之內容
民事决定書除應記明事實、理由和决定內容外,還應在開頭部分寫明作出决定的法院全稱、决定書編號、案由、當事人或被决定人的基本情况,在結尾部分由作出决定的組織、人員署名,載明是否准許申請覆議,作出决定的年、月、日,幷加蓋法院印章。
效力
民事决定是對特定事項作出的職務判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决定可以申請覆議一次,但覆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不停止决定的執行。例如,駁回申請回避的决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爲人采取罰款、拘留的决定,都可以申請覆議一次,但覆議期間幷不影響其效力,無論覆議的結果如何,法院都應繼續審理案件,執行决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