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背任務,非法為親友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他許多國家的刑法都規定了背信罪(或背任罪)。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為謀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為目的,而違背其任務,致使委託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舊刑法沒有規定背信罪,在修訂刑法的過程中,只是增加了一些特殊的背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即是背信罪的一種表現形式。[1]
犯罪構成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 一、行為主體
本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國有公司、企業人員。[2]
- 二、客觀行為內容
客觀行為內容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司、企業業務的便利)實施了下列三種行為之一:
- 一是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 二是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 三是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的商品。
實施其中一種行為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成立一罪。
- 三、後果
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 第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第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 第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 第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同時觸犯貪汙罪的,應作為想象競合犯,以貪汙罪論處。
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6條之規定,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