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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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背任務,非法為親友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他許多國家的刑法都規定了背信罪(或背任罪)。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為謀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為目的,而違背其任務,致使委託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舊刑法沒有規定背信罪,在修訂刑法的過程中,只是增加了一些特殊的背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即是背信罪的一種表現形式。[1]

犯罪構成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為主體

本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國有公司、企業人員。[2]

二、客觀行為內容

客觀行為內容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司、企業業務的便利)實施了下列三種行為之一:

  • 一是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
  • 二是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 三是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的商品。

實施其中一種行為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成立一罪。

三、後果

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 第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第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 第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 第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同時觸犯貪汙罪的,應作為想象競合犯,以貪汙罪論處。

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6條之規定,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考文獻

  1. 張明楷:“關於增設背信罪的探討”,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
  2.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日《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