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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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是與婚姻成立相對應的概念,《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和《德國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存在的婚姻”,澳門民法典和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稱之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無婚姻可言。

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係

關於無婚與無效婚姻的關係,學者們認識不一,主要有兩種學說:

無區別說

該說認為如果採用宣告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有區別;如果採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無異。

支持者

如我國臺灣學者戴炎輝、戴東雄認為,不適法的婚姻,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僅有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兩種,而依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條以下)。在外國婚姻不成立,乃由其沿革而來(大陸法系諸國婚姻之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婚姻關係的不成立則否)。反之,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依通說,無效婚姻為絕對、當然、自始無效,非經判決自始無效,故與外國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無須區別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當然,如果對婚姻無效的原因採取限制說時,不屬於法律所列舉無效原因之婚姻,仍須以之為婚姻不成立。查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88條),就婚姻無效的原因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並無加以限制之意;又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其主張方法與其效力皆相同,故不必區別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

林菊枝等亦持此種觀點。

區別說

該說認為對於無效婚姻,無論是採用宣告無效還是採用當然無效的立法例,無效婚姻與無婚均有差別。

理由

法律行為的理論首創於德國,然德國學者一致承認除當然無效的法律行為之外,還有不存在的法律行為。不存在的法律行為區別於當然無效的法律行為之處在於:缺乏法律行為的各項因素,因此,這些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為概念,指稱那些沒有產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創立的法律狀態。判例說,這樣的意思表示不產生無效的法律行為,甚至不具備法律行為的性質。

在訴訟程序上,區別不存在的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法律行為有下述意義,即對已成立的,儘管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審理這一法律行為的構成事實的法官應把它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只是當事人之一提出構成無效原因的事實,法官才予以考慮。無效的原因視為產生與法律行為的效力相對抗的效力。如果訴訟當事人中的一方在訴訟程序中沒有提出構成無效原因的事實,則法官無權探討這樣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

正因為如此,儘管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民事立法中沒有無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詞或術語,但學者們認為應有無效與不存在之區別,並稱之為“無婚”或“不存在婚”。

支持者

德國、瑞士學者均把無婚或不存在婚與無效婚姻加以區別;法國學者亦有不存在婚與無效婚姻分別建立的不同理論。在德國和法國,承繼寺院法沿革,在“無規定、無無效”的原則下,對於不得為有效的婚姻結合,因無規定,解釋上發生困難。例如關於同性婚,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若貫徹上述原則,以之為有效,則於理不符,故學者將其稱之為無婚或不存在婚;日本民法規定,婚姻無效為當然無效,然而學者們亦主張有無婚與不存在婚之區別。

史尚寬認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稱,然在婚姻法的效力上,應有此區別。在我國臺灣地區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雖均無須法院的判決,然其間尚不無差異。即婚姻不成立無治癒的可能,欠缺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明,其婚姻不成立,不因追認或同居甚至生育子女而使其為有效,唯得因舉行結婚儀式而使其新成立婚姻。然在無效婚姻,依民法總則一般原則雖亦同其理論,然在親屬法則不妨為無效婚的追認,而且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明定有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棋炎先生雖曾認為不必區別婚姻無效與婚姻不成立,然其後修正了其觀點,認為“在無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為不成立系未備成立要件,與無效為已具備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無從發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區別。易言之,法律行為成立後,始有生效與否之問題,婚姻不成立,顯為婚姻有效、無效以前之問題”。

余延滿教授認為,無婚與無效婚姻顯然是有質的區別的,無論對無效婚姻是採用宣告無效還是當然無效的立法例。

區別

余延滿教授認為,無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有:

一、性質不同。

無效婚姻是已經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屬於婚姻的一種,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無婚則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當事人之間根本不成立婚姻關係,即婚姻不存在。那種認為無婚亦為一種不適法婚姻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二、原因不同。

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無婚則是因為不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

三、可否轉換不同。

由於無效婚姻在本質上屬於婚姻,因而無效婚姻可因法定條件的具備轉換為有效婚姻。而無婚則屬於婚姻關係根本不存在,則無轉換為有效婚姻的前提條件。

四、法律後果不同。

由於無效婚姻屬於已成立的婚姻,儘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在當事人之間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絕對並不意味著它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因為婚姻無效,有無效的法律後果;也不意味著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它畢竟屬於已成立的婚姻。而無婚則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僅不發生任何效力,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