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保證
無效保證,是指已經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歸於無效的情形。無效保證不能發生保證合同當事人期望的法律後果,但會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無效原因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等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引起保證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對此造成損失的,企業法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外,債務人、保證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違反國家有關對外擔保規定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具體情形有:
- 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保證合同為從合同,被擔保的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自然也歸於無效。
法律後果
無效保證基本上有兩類:一類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另一類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 對於前者,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 對於後者,保證人無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證人因無效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