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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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是指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的情形。无效保证不能发生保证合同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但会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无效原因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引起保证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对此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债务人、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具体情形有:
    1.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提供担保的;
    2.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 对外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合同为从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

法律后果

无效保证基本上有两类:一类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另一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对于前者,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对于后者,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证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