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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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乃“有体物”之对称,是指除具有一定形态的以外的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等。

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具有一定形态,将物区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分类方法始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采用有体物即物的概念,将无体物排斥在物的概念之外。我国的民法教科书在很长的时间里,也都没有将有体物和无体物写入物的分类中。随著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交易客体被大大扩大了,许多原本不是交易对象的如土地使用权股票债券等都成为了交易的对象,尤其是随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拿也具有了交易的价值。无体物虽不具有物理形态,却能被权利主体支配、控制,能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应当将其与有体物一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今无体物的概念已被法学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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