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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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物,乃「有體物」之對稱,是指除具有一定形態的以外的能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權利等。

依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否具有一定形態,將物區分為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分類方法始於羅馬法。《德國民法典》採用有體物即物的概念,將無體物排斥在物的概念之外。我國的民法教科書在很長的時間裡,也都沒有將有體物和無體物寫入物的分類中。隨著現代經濟生活的發展,交易客體被大大擴大了,許多原本不是交易對象的如土地使用權股票債券等都成為了交易的對象,尤其是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如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拿也具有了交易的價值。無體物雖不具有物理形態,卻能被權利主體支配、控制,能滿足人們的特定需要,應當將其與有體物一起,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當今無體物的概念已被法學界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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