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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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应当参照有关业主的规定处理。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之权利

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享有如下权利:

自主聘任权

业主大会有权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也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认可权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认可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就物业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若有正当理由,如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时,没有将业已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事实告知买受人,或物业服务企业不称职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

自主解聘权、更换权

业主大会有权自主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也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权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受领权

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原来由其管理的物业及下述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有权受领。

救济权

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约或侵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况而主张物权请求权或基于占有而生的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权利

业主不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途径,或由业主委员会代为主张的形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主张有关权利,而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行使其权利。按照《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6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之权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收取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费

救济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效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

  1.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 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履行与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