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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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解除权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以及民事特别法之中,规定了适用特别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条即规定了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的撤回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该条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撤回应解释为法定解除权,不宜理解为要约或承诺的撤回,因为在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情形,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且此种撤回在性质上也不应当属于行使撤销权,因为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存在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等事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出现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