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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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直接證據,是無須經過推理過程,既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

認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實,是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該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的事實。因此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就是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

在理解直接證據時,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案件主要事實的兩個方面,是就肯定意義的直接證據而言的,即一個肯定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證據必須同時有兩個方面的內容。而否定性的直接證據則有所不同,只要能夠據以否定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內容,就是直接證據,如證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

常見類型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的有以下幾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比較常見的直接證據,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無罪的直接證據。

二、指認犯罪分子的被害人陳述
三、證人證言

以下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

  1. 現場目擊者指認出犯罪分子並陳述犯罪過程的證言,如證人稱犯罪嫌疑人用鐵錘砸向被害人的頭部,致被害人重傷的證言。
  2. 證明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現場的證人證言。
四、書證

有些書證的內容可以直接證明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因而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某些通過監控設備攝錄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能夠再現犯罪經過、可以直接證明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因而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六、特定情況下的物證。

物證一般情況下為間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會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的槍支彈藥毒品違禁品,上述物品便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

除此以外的證據,都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例如,盜竊案件現場遺留的各種物證材料,只能說明發生了盜竊案件,不能說明何人實施了盜竊行為;案件現場有某人的指紋,只能說明該人曾到過案發現場,而不能證明該人就是作案人。

其他證據如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都因無法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屬於間接證據。

分類

直接證據可以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必須能夠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個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個要素。因為否定性直接證據的成立,就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運用

應堅持孤證不能定案原則

雖然理論上直接證據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司法實踐中的證明是一個十分複雜而重要的過程,因此,在直接證據的運用中也應當堅持孤證不能定案的原則。原因有二:一是由於刑事案件本身要求達到極高的證明標準;二是由於如果僅有一個直接證據,而無其他證據,其本身的真實性就得不到印證。此外,由於直接證據往往是言詞證據,因此,在收集、審查和運用直接證據時應注意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禁採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證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