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有關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後,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協議有效性的案件。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由以下法院管轄:
- 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轄。
- 委派法院管轄。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後,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協議,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由委派的法院管轄。
申請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須具備以下條件:
- 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根據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這條規定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
- 在法定期間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同時,還應當提交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産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受理
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申請書後,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 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 不屬於接收到申請的法院管轄的;
- 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 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程序審理的;
- 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産權確權的。
審理
法院審理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審判員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對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對案件進行核實。
法院在審查中,認爲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裁定
作出確認有效的裁定
經法院審查,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法院依法作出確認裁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定駁回申請
法院經過審查後,認爲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 違反自願原則的;
- 內容不明確的;
- 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