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離婚主義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禁止離婚主義,係指堅持婚姻不可離異,在配偶生存期間合法婚姻關係不得人為解除的立法原則。根據該主義,夫妻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得離婚

理由

禁止離婚主義之依據主要有三:

  1. 基於宗教原因,天主教信奉婚姻為神撮之合,人不得違背神的意志而人為解除婚姻關係;
  2. 基於道義,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離婚特別是一方單方面主張離婚是不道德的;
  3. 基於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慮,認為父母離婚有損未成年子女利益。

緩解:婚姻無效與別居制度

夫妻衝突總是伴隨著婚姻而生。為避免配偶不堪共同生活產生嚴重衝突,教會法在禁止離婚的同時,實行婚姻無效制和別居制度,個別地給予補救。

婚姻無效(annulment),是指基於婚姻阻礙而經教皇批准否認既存婚姻的合法性以達到消滅婚姻之目的的制度。這種否認婚姻合法性的做法與後世的婚姻無效制度完全不同。

別居(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 divorce from bed-and-board),是指經教會法庭批准,配偶雙方暫時地或者永久地免除同居義務,但婚姻關係不解除的制度。獲准別居的夫妻,實行不共寢和分食而居,產生免除夫妻間同居義務的後果,別居雙方仍是夫妻。因而別居與離婚有本質不同。別居從一開始,是為貫徹婚姻不可離異原則所採取的補救措施。

歷史

禁止離婚主義主要盛行於中世紀的歐洲,影響及於近代社會,至今仍制約著極少數國家的婚姻制度。

盛行

1世紀,基督教產生後,影響迅速擴大,從基督教分化出來的天主教信奉“婚姻不可離異”。隨著教會擁有至高無上權力,世俗的婚姻家庭生活逐漸由教會法調整。

寺院法規定,婚姻一旦締結,就應終生維持不得解除,婚姻是“神作之合”,“人不得離之”,禁止離婚。即使夫妻關係惡化到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地步,也只能別居

10世紀開始,禁止離婚原則風行歐洲。從此,數百年間,婚姻一旦成立便不可離異的教條成了遵守不渝的神聖信條。

16世紀,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為解決與凱瑟琳的婚姻問題,引發了英格蘭的宗教改革。

廢止

禁止離婚主義使不少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過於壓抑人性,也不利於家庭關係的和睦。至十五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開始瓦解,宗教改革運動對婚姻的不可離異性提出疑問。“婚姻還俗運動”更是極大地動搖了教會法的地位,也動搖了禁止離婚的價值觀。禁止離婚主義逐漸被淘汰,許可離婚主義成為必然趨勢。此後,許多深受寺院法影響的國家,逐步摒棄了禁止離婚主義,實行離婚與別居並存的制度。但根深蒂固的宗教觀念使得離婚制度的改革步履維艱。

以法國為例,資產階級大革命勝利後,1792年的法律確認了離婚的合法性。然而,1816年王朝復辟後,法國又恢復禁止離婚原則,禁止離婚法實行了將近70年。

2004年,最後一個不允許離婚的拉丁美洲國家智利通過離婚法。之前智利人為獲得合法再婚的權利,宣佈婚姻無效成為常見的手段。

2011年5月28日,馬耳他舉行全民公投決定本國公民是否能夠合法離婚,大部分民眾選擇了「支持合法離婚」。此前,馬耳他公民只能在國外辦理離婚,才會被馬耳他法律承認。

現狀

今日世界,禁止離婚主義已基本被摒棄,但仍有菲律賓(穆斯林除外)、梵蒂岡至至今不允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