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离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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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离婚主义,系指坚持婚姻不可离异,在配偶生存期间合法婚姻关系不得人为解除的立法原则。根据该主义,夫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理由

禁止离婚主义之依据主要有三:

  1. 基于宗教原因,天主教信奉婚姻为神撮之合,人不得违背神的意志而人为解除婚姻关系;
  2. 基于道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特别是一方单方面主张离婚是不道德的;
  3. 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认为父母离婚有损未成年子女利益。

缓解:婚姻无效与别居制度

夫妻冲突总是伴随著婚姻而生。为避免配偶不堪共同生活产生严重冲突,教会法在禁止离婚的同时,实行婚姻无效制和别居制度,个别地给予补救。

婚姻无效(annulment),是指基于婚姻阻碍而经教皇批准否认既存婚姻的合法性以达到消灭婚姻之目的的制度。这种否认婚姻合法性的做法与后世的婚姻无效制度完全不同。

别居(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 divorce from bed-and-board),是指经教会法庭批准,配偶双方暂时地或者永久地免除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不解除的制度。获准别居的夫妻,实行不共寝和分食而居,产生免除夫妻间同居义务的后果,别居双方仍是夫妻。因而别居与离婚有本质不同。别居从一开始,是为贯彻婚姻不可离异原则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历史

禁止离婚主义主要盛行于中世纪的欧洲,影响及于近代社会,至今仍制约著极少数国家的婚姻制度。

盛行

1世纪,基督教产生后,影响迅速扩大,从基督教分化出来的天主教信奉“婚姻不可离异”。随著教会拥有至高无上权力,世俗的婚姻家庭生活逐渐由教会法调整。

寺院法规定,婚姻一旦缔结,就应终生维持不得解除,婚姻是“神作之合”,“人不得离之”,禁止离婚。即使夫妻关系恶化到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也只能别居

10世纪开始,禁止离婚原则风行欧洲。从此,数百年间,婚姻一旦成立便不可离异的教条成了遵守不渝的神圣信条。

16世纪,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为解决与凯瑟琳的婚姻问题,引发了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废止

禁止离婚主义使不少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过于压抑人性,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至十五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开始瓦解,宗教改革运动对婚姻的不可离异性提出疑问。“婚姻还俗运动”更是极大地动摇了教会法的地位,也动摇了禁止离婚的价值观。禁止离婚主义逐渐被淘汰,许可离婚主义成为必然趋势。此后,许多深受寺院法影响的国家,逐步摒弃了禁止离婚主义,实行离婚与别居并存的制度。但根深蒂固的宗教观念使得离婚制度的改革步履维艰。

以法国为例,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1792年的法律确认了离婚的合法性。然而,1816年王朝复辟后,法国又恢复禁止离婚原则,禁止离婚法实行了将近70年。

2004年,最后一个不允许离婚的拉丁美洲国家智利通过离婚法。之前智利人为获得合法再婚的权利,宣布婚姻无效成为常见的手段。

2011年5月28日,马耳他举行全民公投决定本国公民是否能够合法离婚,大部分民众选择了“支持合法离婚”。此前,马耳他公民只能在国外办理离婚,才会被马耳他法律承认。

现状

今日世界,禁止离婚主义已基本被摒弃,但仍有菲律宾(穆斯林除外)、梵蒂冈至至今不允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