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
形態
租金一般以金錢形式支付,但不限於金錢形式,以租賃物的孳息支付,甚至是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物品,只要不違反法律或違背公序良俗即可。
數額
租金的數額由當事人任意約定,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如租金數額過高或過低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或增加。如租金過高場合有急迫、草率或缺乏經驗等情節,承租人可以依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原因請求變更。
租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顯然是以租賃合同有效為前提的,但許多法院在解決案件糾紛時,在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也常常參照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只不過在名稱上不稱租金,而稱房屋佔有使用費。法釋[2009]11號對此予以承認,於第5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支付之方式與期限
租金的支付可以分期,也可以一次支付。分期支付的可以視為定期支付,每期租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該期租金支付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法》第226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斯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7條)。
需要注意,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戈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法釋[2009]11號第17條第1款)。
變動
出現下列情況時,合同約定的租金會因之發生變動:
一、租賃物一部滅失。
在租賃物非因承租人的責任而部分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如租賃物之一部滅失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時,承租人尚可拒絕租金的支付,並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1條)。
二、因情事變更引起的租金變更。
在動產租賃中,因租期一般不長,不會發生租賃物價值的巨大變化。而在不動產租賃中,由於其租期較長,而且不動產本身的價格變動有較大可能性,在較長的租賃期限內,更是容易經常產生價值發生巨大變化的可能性。於此場合,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嚴重失衡時,當事人應該根據公平原則對租金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