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盡公司內部救濟
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即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是指股東在提起派生訴訟前,必須曾請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提起對違法當事人追究責任的訴訟。
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爲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或侵害公司權益的第三人。當股東的書面請求遭到明確拒絕,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該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意義
前置程序的規定充分尊重了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濫訴。
程序免除條件
爲了避免僵化的前置程序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法律又規定了前置程序的免除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股東可以不受前述前置條件的限制,直接提起代表訴訟。
至於何謂「情況緊急」,一般認爲包括如下情形:
- 有關財産即將被轉移;
- 有關權利行使的期間或者訴訟時效即將超過;
- 其他緊急情況,必須立即起訴,如被告董事逃避有妨礙追究其責任之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