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
(重定向自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勞動合同的效力即行消滅。
勞動合同終止後,其法律效力自然失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
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合同期滿的;
-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約定終止,只有法定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推遲
勞動合同法對某些勞動者特殊保護,規定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