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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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構成要件

內容

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組織他人賣淫

  • 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一般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設置賣淫場所或者變相賣淫場所,控制賣淫者,招攬嫖娼者。如以辦旅館為名,行開妓院之實。二是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通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如服務業的負責人員,組織本單位的服務人員向顧客賣淫。
  • 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即既包括組織女性當女娼,也包括組織男性當男妓。
  • 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對方(不限於異性)的性欲的行為,包括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實施類似性交行為(如口交、肛交等)。組織女性向女性、男性向男性實施實施口交、肛交等類似性交行為的,也成立本罪。但是,組織他人單純為異性手淫的,組織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組織女性被特定人“包養”的,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 [1]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雖然賣淫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賣淫者通常也以營利為目的,但刑法並沒有將營利目的規定為本罪的責任要素。從理論上說,賣淫具有營利目的,不等於組織者必然具有營利目的。

形態

被組織者實施了賣淫行為的,組織賣淫行為構成既遂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

  1.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 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 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 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 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危害性的,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參考文獻

  1. 《广东高院:发廊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卖淫》.  南方網.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