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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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所擔任的職務,依其職權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名義對外實施的代理行為。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沒有職務代理的專門規定,只從法人責任的角度對法人工作人員等的行為有些零星的規定。201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0條則對職務代理作了專門規定,彌補了我國法律對職務代理規定的不足。此後於202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第170條作出了同樣的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特徵

職務代理從性質上講,應是委託代理的範疇,具備委託代理的一般特徵,但又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人員。

如果代理人不是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卻以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則屬一般的委託代理,需要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委託授權。

二、代理人是在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其實施的代理行為是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所謂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可以理解為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自己工作人員的一攬子授權,只要沒有特別約定,該工作人員自然享有相應的代理權,而無須每一交易行為都得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單獨授權。應當注意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其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規制,是法人的內部事務,不能要求外部人員詳細知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超越其職權範圍實施的行為,除相對人知道行為人超越職權範圍外,都應當由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法律後果。此點,《民法典》第170條第2款有明確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三、代理人實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所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