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離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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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離婚主義,乃限制離婚主義之對稱,它指法律承認離婚為解決夫妻間不可調和矛盾的合理手段,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離婚的立法原則。

依據自由離婚主義,離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法律應尊重和保護婚姻當事人享有的離婚自由權。如果夫妻雙方合意離婚,法律肯定離婚合意的合理性;即使配偶雙方缺乏離婚合意,僅有一方要求離婚,但如果夫妻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法律也允許離婚。

自由離婚主義摒棄了把不准離婚作為對過錯一方過錯的懲罰的觀念,而且離婚請求權被平等地賦予婚姻當事人雙方。自由離婚主義在維護社會利益和尊重婚姻當事人個人利益中取得了某種平衡。

立法例

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後,曾全面實行自由離婚主義,是人類離婚制度改革上的重大突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改革離婚法,相繼確立婚姻破裂原則,只要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或者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法律就准予離婚。

從世界各國現行立法看,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離婚法是婚姻破裂主義與過錯原則的某種程度結合,從限制離婚主義向自由離婚主義過渡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在個別國家,離婚自由度相當大。

然而,自由離婚主義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離婚或者輕率離婚。離婚關乎一個家庭的破裂,是重大法律行為,實行自由離婚主義的國家和地區,均沒有放棄國家對離婚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