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内容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等;
-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 付酬标准和方法;
- 违约责任;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
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 作品的名称;
-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 转让价金;
-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著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就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系。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