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
視聽資料,是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像資料和儲存於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類屬
視聽資料是當今許多國家廣泛採用的證據,但外國立法鮮有將視聽資料規定為獨立的證據種類,一般將該類證據歸入某一傳統證據種類,如將視聽資料納為實物證據等。例如,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第69條雖然細緻列舉了證據的種類,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刑事被告人的陳述、鑑定人的意見、物證、偵查行為和審判行為的筆錄及其他文件,也沒有將視聽資料單列為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所以,有關實物證據或者非文件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採納的規定,一般都適用於視聽資料。
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犯罪手段也逐步趨向技術化,已經出現了運用電子計算機詐騙大量款項,利用放射性元素、激光、毒品製造醫療事故,使病人猝死等技術性犯罪活動,而且這種犯罪在日趨增加。為了弄清被害人的死因和查獲犯罪分子,必須增加證據的技術含量,必須藉助現代科學技術裝置,進行檢測和定量、定性分析,獲取準確的數據資料。例如,英國科學家運用中子活化分析的方法,將拿破崙的頭髮截成一毫米長的小段,放入原子反應堆中,接受中子束照射,在經過儀器自動分析後,顯示出頭髮中含砷量比正常人高出40倍,證明拿破崙是長期砷中毒死亡的。有人認為,這類證據應屬於鑑定結論,其實這種檢測過程並非某專門技術人員個人技術發揮的結果,完全是儀器自行分析後顯示出的數據。對於這種資料根本不需要具體人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因此,它不屬於鑑定結論。再如人們在機場、海關所通過的安全檢查,當犯罪分子攜帶走私物品、違禁物品,通過「安全門」時,檢測裝置就會發出報警和圖像顯示,以此為根據,即可查獲和證實犯罪。這種信號和資料也不能說是鑑定結論,而是視聽資料中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