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合併
訴之合併,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併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
訴之合併的條件是彼此獨立的幾個訴在主體或客體上具有關聯性。
訴之合併的意義在於提高訴訟的效率,防止在相互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類型
訴之合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 狹義的訴之合併,專指訴的客體的合併;
- 廣義的訴之合併,除包括訴的客體的合併外,還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主體的合併,常常是由共同訴訟引起的。
訴的主體的合併
訴的主體的合併,是指將數個當事人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
在一個原告對數個被告或數個原告對一個或數個被告提起訴訟時,均會産生訴的主體的合併。
引起訴的主體合併的原因有:
訴的客體的合併
訴的客體的合併,是指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的兩個以上的訴或者反訴與本訴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
被合併的數個訴之間,可能不存在牽連關係,理論上稱爲單純合併,如原告既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又訴請被告交付買賣標的物,還訴請被告返還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牽連關係,如原告既起訴離婚,又起訴分割共同財産;或原告基於買賣關係和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同一筆價款。
對單純合併,法院應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分別審理並作出判决;對有牽連關係的訴,則應根據其牽連性分別處理之:
- 如其中一訴是其他訴的先决問題,此爲訴的預備合併,法院則應先審理該訴,然後才有可能進一步審理其他各訴。例如上例中法院應先審理離婚之訴,在離婚之訴有理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進一步審理分割共有財産之訴。
- 如訴訟請求相同,而訴訟標的不同,則構成訴的重叠合併或選擇合併,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訴訟標的全部審理或擇一審理,例如上例中法院可就票據關係或買賣關係擇一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