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
類型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爲以下三類: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短期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
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後公布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
- 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
- 産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即因産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爲兩類:
(一)時效期間不同。
- 有的期間比較長,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爲4年;
- 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爲2年;
- 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届滿後,被認定爲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爲90日。
(二)時效期間起算不同。
例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起算
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一律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
但如何界定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呢?司法實務中多采用被學說概括的如下幾種確認之法:
(一)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届滿時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届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届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届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二)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自條件成就之時起算,因爲條件成就前,其權利尚屬不可行使的期待權。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視請求權發生的事實性質而定:
- 對於因債務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 對於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對於其他的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應自權利人已知或應知其權利受損害及侵害人爲誰時起計算。
(四)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五)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爲産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爲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爲産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繼承法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即最長容忍期間的起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完全把期間客觀化,不考慮當事人主觀狀態。
中止、中斷和延長
- 主條目:訴訟時效中止
- 主條目:訴訟時效中斷
- 主條目:訴訟時效期間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