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本案訴訟程序無法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時,受訴法院裁定結束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通常情況下,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撤訴、法院作出裁判以及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而訴訟終結是訴訟程序的非正常結束。
訴訟終結與訴訟中止的根本區別在於:訴訟終結導致本案訴訟程序的永久性結束,再無恢復的可能;而訴訟中止只是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一旦中止訴訟的事由消除,訴訟程序通常還要繼續進行。
訴訟終結適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
民事訴訟因原告的起訴而開始。如果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便沒有了實體權利的主張者,繼續進行訴訟已無可能,應當終結訴訟。如果死亡的原告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基於對其處分權利的尊重,法院也應裁定訴訟終結。
此外,如果在訴訟中,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訴訟。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如果在訴訟中出現前述情況,即使原告有勝訴的可能,由於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相應的義務承擔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無法實現,只能終結訴訟。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婚姻關係自然消滅,再進行訴訟已無實際意義,應當終結訴訟。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這些案件都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引發的訴訟,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主體均是特定的,不能由其他主體取代,任何一方死亡均會導致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在此情況下,繼續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訴訟應當終結。
裁定
訴訟終結並沒有解决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訴訟終結。裁定訴訟終結後,本案的訴訟程序即告結束。
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覆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
訴訟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