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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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系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乃登记离婚之对称,二者从离婚的程序的角度,对离婚作的分类,登记离婚是按行政程序解除婚姻。[1]而诉讼离婚是按诉讼程序解除婚姻。二者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登记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登记离婚方式进行离婚。

调解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巳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参考文献

  1. 刘春霞;白云:2008,《确立我国登记离婚限制性条件之探讨》。《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