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國家有關證據的法律規定中,證人是指「經過宣誓對案件有關事實作證的人」。
對於證人的資格條件,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規定與英美法國家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也沒有對證人的資格作特別的限制。任何人,除非不能辨別真假,不能理解真實陳述責任的人,都有證人資格。
出庭作證乃證人之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