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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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區別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
區別 買賣合同 承攬合同
目的 一方移轉所有權而另一方支付價款 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報酬
標的物 標的物可為特定物,亦可為種類物;合同訂立時,合同標的物一般是已經存在的,標的物為未來之物的買賣合同是特殊現象。 標的物為特定物;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訂立後,由承攬人依照約定通過其設備、技術和勞力創造出來
監督檢查權之有無 買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才能要求履行,即使是供應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商品尚在生產中,需求方也無權過問供應方如何組織生產。 承攬人應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務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如果承攬人未按約定的條件和期限進行工作,不能按時保質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是否以人身信任為基礎 通常不以人身信任為基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並不考慮出賣人的能力、技能等個人特點,因而只要標的物質量合格,究竟是由誰製造該標的物對買受人並沒有意義,買受人也無權就此提出請求。 合同訂立以定作人對特定承攬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賴為基礎,具有濃厚的人身信賴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