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走私犯罪之一,系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本罪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扩大了伪造的货币范围,亦即,伪造的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不管在我国境内能否流通或者兑换,均属于伪造的货币。张明楷教授认为,走私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应包括在境外正在流通的所有货币。
走私假币的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走私;不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携带、运输其进出境的,不成立本罪。
处罚
犯本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者,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