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夥
(重新導向自除名退夥)
強制退夥,亦稱除名退夥、開除退夥,指因某一合夥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的約定,或發生了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而被強制性地剝奪合夥人資格。強制退夥的責任方式是合夥人違約責任的特殊方式。
原因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條的規定,強制退夥的原因主要包括:
程序
在強制退夥的情形下,通常需要通過合夥決議的方式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將某一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合夥人除名。合夥企業作出對某一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救濟
因為強制退夥將直接導致合夥人資格的喪失,所以,為了充分尊重被退夥人的利益,法律在程序上也提供了相應的保障。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