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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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權利。

補償請求權是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實現夫妻實質上平等的需要。

成立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二,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付出更多義務,包括撫養教育子女,照料、贍養老人,支持、協助對方工作等各個方面。就內容而言,既可以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錢財,又可以是在上述各個方面付出了更多的勞動、精力。

行使

補償請求權須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該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於離婚之時。多付出義務的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併提出。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的,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後,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具體來說,應斟酌以下因素: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和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