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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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野種(前者有輕度侮辱意味,後者有嚴重歧視意味),指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

從生育的自然屬性上講,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並無區別。但是,從生育的社會屬性上講,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對稱,是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父母所生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類型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等。

社會地位

由於傳統習俗對婚姻關係以外的性行為和生育行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歷來都受到歧視。英國普通法最初稱非婚生子女為「無親之子」,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生母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其父認領,只許其母認領。亂倫子、奸生子的父母均不許認領,即使父母結婚,也不得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死亡率和被遺棄的比例一直很高。

直到20世紀初,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態度始轉向寬容,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是其生父母的過錯造成的,與非婚生子女無關,非婚生子女本身是無辜的,不應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因此,出於人道主義、人權思想等觀念,各國在20世紀開始採取措施,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許多國家通過准正和認領的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

但目前仍有一些國家保留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區別待遇,如現行《日本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繼承時的應繼份為婚生子女應繼份的二分之一。

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此,強調了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適用於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目前,中國大陸婚姻法中尚無非婚生子女準正認領的規定。實踐中,非婚生子女一般因生父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除此之外,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的關係,則須由生父自己確認或通過生母提出證據加以確認。

需要注意的是: 一、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負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其夫願意負擔該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費用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如生父要求領回自行撫養,可由生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二、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與婚生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並無不同之處。 三、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應繼份與婚生子女的應繼份完全相同。

對非婚生子女,法律要求不得危害和歧視。如有遺棄、虐待非婚生子女或有溺嬰等危害嬰兒生命的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香港

香港法例規定,於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係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後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並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於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係,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係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後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係,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証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並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並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有關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撫養教育、管教保護、贍養扶助和遺產繼承等,適用於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時,非婚生子女有權要求生父母給付撫養費,直至非婚生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