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
(重定向自類物權制度)
占有制度,是根据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的事实状态与性质,对缺乏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占有予以调整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上即有占有制度,但其将认可事实支配的占有与对物的法律支配的所有权分离,凡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加以保护。日耳曼法上的占有,虽也认为是对于物的事实支配状态,但这种支配状态是对于物有法律上的支配权的一种表现。近代各国民法典的占有制度,实际上是罗马法的占有与日耳曼法的占有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结果。
占有制度中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目的是通过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权利推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商品的正常流转;占有物的孳息收取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主要为了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因占有制度与物权制度有诸多类似、甚至相同之处,学理上又称之为类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