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制度
(重新導向自類物權制度)
佔有制度,是根據佔有人對物的佔有的事實狀態與性質,對缺乏所有權或其他本權的佔有予以調整的法律制度。
羅馬法上即有佔有制度,但其將認可事實支配的佔有與對物的法律支配的所有權分離,凡是對於物有事實上的支配即加以保護。日耳曼法上的佔有,雖也認為是對於物的事實支配狀態,但這種支配狀態是對於物有法律上的支配權的一種表現。近代各國民法典的佔有制度,實際上是羅馬法的佔有與日耳曼法的佔有相互作用、相互結合的結果。
佔有制度中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目的是通過對佔有事實本身的保護,維護社會和平與秩序;權利推定與善意取得制度,則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商品的正常流轉;佔有物的孳息收取權與費用償還請求權,則主要為了保護佔有人的利益。因佔有制度與物權制度有諸多類似、甚至相同之處,學理上又稱之為類物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