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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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立的要件不同,將民事法律行為區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要式法律行為強調法律行為的鄭重,在將來一旦發生糾紛時,能有一固定的證據,便於查明事實,利於解決。為此,法律要求那些涉及他人義務、公共利益、重要事務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定形式,沒有這一特定形式,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不成立,或者不生效。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法律行為必須採用特定形式之外的,均為不要式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採用自己認為合適的任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