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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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目的,是指当事人设立信托所欲实现的目标。

《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订立信托合同时,必须明确表达设立信托的目的。例如,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从事特定的公益活动。

信托目的是影响信托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因素。[1]

要求

确定

信托目的通常应当具有确定性,即当事人必须在订立信托合同时明确表达信托设立所追求的目标,从而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该目的既要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愿,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法律要求信托的设立必须具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受托人了解管理信托财产的目的,以保障其正确履行信托义务,防止当事人利用信托规避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第三人准确判断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超越权限。

合法

《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由此可见,我国《信托法》强调信托目的的合法性。目的合法要求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如果当事人通过设立信托洗钱,或者利用信托从事非法交易,则信托合同无效。此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设立信托逃避债务。[2]

参考文献

  1.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56页。
  2.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