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合伙协议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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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亦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系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的协议。
  • 合伙协议,亦称合伙合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协议和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合伙经营中,也时常出现一方出资、不从事经营但获取固定收益的情形,此种情况与借款相似。在实践中,有的合伙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保底条款”,即合同明确约定,某一合伙人只提供资金,并不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合伙的赢利,也不承担合伙的亏损责任,只是到期向其支付一定的利润。即便合伙出现亏损时,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这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的变相借款。出现上述情形后,就需要严格区分合伙协议和借款合同。王利明教授认为,合伙协议和借款合同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目的不同。
  • 合伙协议,是一种共同行为,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
  • 借款合同,利益相对的双方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贷款人的目的是收回本金并收取必要的利息,而借款人则是为了使用有关借款以实现必要的资金融通。在借款合同中,不应存在当事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等内容。
第二,是否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不同。
  • 借款只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金钱借贷、另一方到期应还本付息的合同。
  • 在合伙经营中,各合伙人负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义务。就保底条款而言,其在性质上背离了合伙企业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也有学者认为,此类条款如果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的,应将其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三,法律责任不同。
  • 在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最多只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风险,而不承担其他责任。
  •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除应承担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外,还应承担因合伙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而负连带责任的风险。